當用戶選擇“我”之后,在輸入法界面上出現(xiàn)待修改項“men”、待修改項的候選修改項“nen、me、ne”、對應(yīng)項“們”。

對應(yīng)項的候選修改項“嫩、悶、門、么么、恁”,此時用戶選擇候選修改項中的“nen”,繼續(xù)此次輸入操作,上述過程即相當于權(quán)利要求中的步驟。

因此,原告百度公司主張搜狗輸入法落入涉案專利權(quán)利要求的保護范圍。
被告搜狗公司認為搜狗輸入法不侵權(quán)。
還是舉個例子,采用搜狗輸入法的九宮格想要輸入“wonen”(我恁)時,本來就是要敲擊九宮格的9-6-6-3-6鍵,用戶并沒有輸錯,也就不存在修改。用戶之所以要選擇候選“nen”,是因為用戶并未完成對“wonen”的輸入,搜狗輸入法的九宮格輸入操作,要求用戶在敲擊字符串對應(yīng)的按鍵之后,還需要在候選項中進行選擇,這是九宮格的輸入操作流程,而不是修改輸入字符串的過程。

如果采用搜狗輸入法的全鍵盤進行輸入,由于一個按鍵只對應(yīng)一個字母,就不存在需要選擇候選的過程。因此,搜狗輸入法與原告專利權(quán)利要求所保護的技術(shù)方案完全不同。